各省轄市、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:
根據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豫政〔2023〕43號)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。按照《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》及有關規定,決定對我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相應調整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一、失業保險金基本標準按照各省轄市市區、濟源示范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%確定,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,全省失業保險金基本標準統一調整為1680元/月。其中脫貧縣(原貧困縣)失業保險金標準原則上為所在省轄市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%,按照行政區域類別,低于所屬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的,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890元/月,高于所屬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的,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800元/月。納入省直統籌的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失業保險金標準,參照鄭州市市區標準執行。
二、對按照規定補發、一次性領取、轉移接續、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,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人員在其刑滿、假釋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,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《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豫勞社失業〔2005〕4號)及有關規定執行。
三、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,未及時調整的要盡快按照規定補發差額。2024年度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。
附件:各省轄市市區、濟源示范區、各縣(市、區)失業保險金標準.xlsx
2024年1月26日